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被註銷的;
3.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或者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4.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5.兩年內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6.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7.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發布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8.五年內商標侵權受到兩次以上處罰的;
9.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及解決辦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該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要該公司未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仍可(根據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采取消費限制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其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此外,根據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的《關於“建設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信用懲戒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除了限制消費,信用懲戒措施還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可見,公司債務不僅僅是公司的業務,還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對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在壹個越來越重視信用的社會,信用的缺失會讓人寸步難行。對此,公司法定代表人應高度重視。
可能有人會問,“我不是公司股東,只是名義上的法人代表。我要承擔責任嗎?”對此,相關文件規範並未區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管是不是公司的股東。認為壹個“名義法人”不會承擔責任是非常錯誤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如此明確,那麽法定代表人如何才能不因為公司債務而受到信用處罰,或者從信用處罰名單中除名呢?很簡單,還錢就行!只要公司能夠還清所有債務,無論是在受到信用懲戒之前還是之後,法院都會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從懲戒名單中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