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的原產地在國際上稱為產地和原產國,是指產品的最終生產、組裝和加工地。中國幅員遼闊,物產豐富,資源豐富,很多產品都和產品所用的原材料有很大的關系。由於這些產品使用的原料來自不同的地方,生產出來的產品性能和質量指標會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壹些農副產品,與原料產地的氣候環境密切相關,比如杭州的龍井茶,江蘇宜興的紫砂制品。這些產品標明了產品的產地,既表明了原料的來源,也表明了產品的壹定質量特性和質量信譽。
然而,在國際貿易中,產品原產地的作用並不僅限於產品質量的範疇。很多工業產品,標明產品原產地不具備上述功能,其功能主要體現在海關征稅和進出口配額上。因此,產品原產地的識別在國際貿易中有了新的含義。
(2)產品的原產地不是法律規定必須標註的產品標識內容。產品的產地不同於產品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兩者不能混同為壹個概念。產品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是指負責人及其主要住所。標註廠家地址的主要目的是方便用戶和消費者在發現質量問題時進行查詢和起訴。因此。《產品質量法》和《產品標識和標簽規定》沒有規定產品必須標註產地。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產品的原產地只能是必須標註的內容。比如《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許可人在使用他人商標時,必須標明產品的原產地。
(3)雖然產品的產地不是必須標註的產品標識,但產地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偽造。生產者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產品原產地的識別規則,正確標註產品原產地。
(1)國內生產和國內銷售的產品,其原產地應當以該產品的最終生產、加工或者組裝為原產地。無論產品是異地委托加工,還是在集團公司不同分公司或生產基地加工。如果在產品完成後,異地進行分裝、包裝、檢驗等輔助加工,產品原產地不變,仍按產品的主要產地、加工地、組裝地確定產品原產地。
(2)對於進口產品,我國對產品原產地的確定有專門的規則和規定。因此,進口產品原產地的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原產地暫行規定》進行。
③對進口原料加工出口的產品,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1992中已明確規定了出口產品的原產地標識。因此,出口產品原產地的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