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明商標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等。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者連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3)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範圍、宣傳媒介的種類和廣告金額等。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銷售收入、市場份額、凈利潤、納稅情況、銷售面積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之日起壹年內,當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對同壹商標再次提出認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