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轉讓 -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構成的要素有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構成的要素有

可以構成商標要件的如下:

在我國能夠作為商標之構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組合。國外允許的聲音商標和氣味商標在我國均不能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的。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作為商標的標誌必須能夠將此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區別開來。欠缺顯著性特征的標誌可以使用,但不能註冊。(最重要的要件)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作為商標的標誌必須能夠將此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區別開來。欠缺顯著性特征的標誌可以使用,但不能註冊。(最重要的要件)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