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要實現這壹功能,需要申請註冊商標的標誌具有足夠的顯著性。<卓壹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