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場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根據改革方案和公示條例的要求,新辦法將第四章“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的年檢”修改為“專利代理監管”,刪除了有關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的規定,新增有關建立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公示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以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進行管理和監督。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組織、引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規範執行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規範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
壹、申請專利代理機構:
(壹)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範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附加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並將有關規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壹條為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_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則對專利代理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