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有哪些?
以下由八戒知識產權小編提供,長話短說。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壹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 3、廣告物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壹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於廣告的顯著位置,是壹種很好的證據材料。 4、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註清晰,是壹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LI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但是所有上述單壹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壹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