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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不正當競爭關系?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有混淆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有獎銷售不正當行為、詆毀商譽行為。

第壹,混淆行為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偽造商品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二,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通過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

但是,各種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者誤導人們,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有害的;或者直接誤導用戶和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大量社會問題;或者侵害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

第三,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贏得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夠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商業賄賂的形式數不勝數。在中國很長壹段時間裏,以回扣、折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是否違法,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分析其本質特征,得出正確結論。

四。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以前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權利人單位工作的員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構成與侵權人相同的侵權行為。

動詞 (verb的縮寫)低價傾銷

低價傾銷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了企業的生存原則和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導致價格戰、中小企業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整個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

六、不當有獎銷售

不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商品、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

七。商譽的誹謗

商譽損害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不公平競爭的要素包括:

1.主體是經營者,包括合法經營者和非法經營者。

2.客觀上存在不正當競爭。

3.侵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損失與不正當競爭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5.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