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標誌必須是能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
2、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標誌;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