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甲無相應證據,則甲將被判定侵權,侵權日自1990年3月起。
3、作為甲方可以繼續使用,采取的法律手段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以自己使用在先,乙惡意搶註為由,但需提供相應證據,但甲必須在1995年3月前提出申請。同時向工商局說明此情況,要求等待另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