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專有使用權。商標所有人享有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任何第三方不得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所有人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第二,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法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三、處分權,包括下列權利:
1,右轉。商標權人可以將商標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2.投資權。商標權人可以利用商標設立公司和其他企業,作為法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3.質押權。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出質,設立權利質押,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4.放棄商標權。
第四,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