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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馬德裏條約》的措施

中國於1989年6月4日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成員,於1995年6月12日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成員。根據《協定》、《議定書》、《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申請人資格

凡根據協定、議定書確定中國為原屬國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先在中國獲得商標註冊,初步審定或申請已經受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中國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場所。

(二)在中國有住所。

(三)具有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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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中變更字體、顏色和圖形的申請方法

(壹)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或者郵寄辦理。

(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涉及指定、轉讓、刪除、放棄、註銷、變更註冊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續展、指定代理人等事項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任何與協定成員國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逾期指定、轉讓、刪除、放棄或註銷申請,都必須通過商標局辦理。填寫申請表及註意事項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和辦理有關事宜,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法文文件用打字機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標國際註冊中文申請書(見附件二)和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轉讓、刪除、放棄、註銷、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續展、委任申請書(見附件三)。

(壹)《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及註意事項。

1.申請人姓名: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和名;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註明中文全稱和拼音(拼音用外文譯名代替的,應當直接註明譯名)。

2.申請人的詳細地址,包括郵寄地址、門牌號碼、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3.委托代理人的,註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稱和拼音(拼音用外文翻譯代替的,直接註明翻譯)及詳細地址。

4.商標申請的日期和編號,商標註冊的日期和編號。

5.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中指明英國,則視為其聲明打算在英國使用該商標。

6.註意事項:

(1)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是指根據協定或/和議定書向國際局提出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至少指定壹個締約方(見附件壹),但不得指定中國。

(二)以商標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為基礎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的,可以指定協定和議定書的任何壹方。

(3)以中國受理的商標申請為基礎提出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只能指定純議定書締約方。

(4)國際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與國內商標註冊人同名。

(5)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圖樣必須與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尺寸不大於80毫米×80毫米,不小於20毫米×20毫米。如果商標是彩色的,應當用文字標明商標的顏色和組合。

(6)申請中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商品範圍,並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目順序排列。

(7)壹項國際註冊申請可以包括多個類別,但如果超過三個類別,則應當繳納額外的註冊費(見附件4)。

(八)商標或者商標的壹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者非羅馬數字組成的,應當標明其音譯,該音譯應當符合申請所用語言的發音規則,並應當標明相應的譯文。

(9)當申請人指定至少壹個純議定書締約方時,可以選擇法語或英語作為未來接收語言,否則只能使用法語。

7.應附上相關附件:

(1)提供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者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復印件。

(2)要求優先權的,應當附具優先權證書。

(3)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4)商標圖樣2份,不大於80mm×80mm,不小於20mm×20mm。

(5)在中國境內沒有真實有效的經營場所或住所的中國籍人員,應附經公證的中國國籍證明。

(2)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轉讓、刪除、放棄、註銷、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續展、委任申請的填寫及註意事項。

1.註冊人名稱:應與國際註冊中註冊的名稱壹致。

2.註冊人的地址:應當與國際註冊中註冊的地址壹致。

3.代理人名稱:可以與國際註冊中註冊的名稱壹致,也可以變更代理人名稱。

4.代理人地址:可以與國際註冊中註冊的地址壹致,也可以變更代理人地址。

5.如果申請人在後壹指定中指明英國,則視為其已聲明有意在英國使用該商標。

6.商標名稱、國際註冊號碼和基本註冊號碼。

7.註意事項:

(1)每份申請只能涉及壹種類型的申請(見附件三),所有類型的申請均應填寫在申請中的基本信息壹欄內。

(2)每份僅涉及部分商品和/或服務的延期轉讓、續展和轉讓申請只能填寫壹個國際註冊號碼。

(3)涉及所有商品或/和服務的轉讓、刪除、放棄、取消相同內容、變更註冊人或代理人的名稱或地址、指定代理人的申請,可以用多個國際註冊號填寫,只要該申請在每次註冊中涉及所有或相同的國家。

(4)豁免申請不能涉及所有國家。

(5)取消申請必須涉及所有國家。

(6)續展可以在某些國家放棄保護,也可以在駁回或無效且未作出最終決定的締約方進行,但應在申請中特別聲明。完成手續

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日為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申請手續完備並按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確定申請號,商標局在30天內將申請文件(英文或法文)送交國際局;申請手續不全或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補正並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未補正或者逾期未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費用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時,申請人應向國際局繳納基本註冊費、附加註冊費(如有必要)、補充註冊費和其他費用(見附件4)或單獨費用(見附件4),並向商標局繳納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手續費(見附件5)。

商標局在收到手續齊全的申請文件後,按當月1日銀行外匯匯率折算費用,並將《收費通知書》發送給申請人或代理人。根據通知要求,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過商標局以人民幣向國際局轉賬;也可以用瑞士法郎直接向國際局繳納費用(見附件4和附件5),但還必須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商標公告、註冊證、續展證及其他通知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壹旦在國際註冊簿註冊,國際局將負責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商標公報》上公布,每兩周公布壹次,任何人都可以訂購;商標註冊證、續展證和其他有關通知應由國際局直接寄給申請人、註冊人或他們的代理人。投訴模式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時被指定保護的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內法決定是否保護。如果指定被拒絕,申請人可以根據被拒絕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通過代理人提出上訴。查詢商標國際註冊信息。

申請人或註冊人需要查詢有關商標國際註冊的信息,在商標駁回期屆滿後,可以通過國際局獲得附有國際註冊分析的國際註冊簿的詳細摘要,並支付費用。而不是以前國家的註冊和執照備案。

國際註冊代替在中國同壹在先國家註冊,需要許可使用合同備案的,註冊人應當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機構到商標局辦理,並向商標局繳納費用(見附件5)。異議期

國際局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商標公報》上公布在國際註冊簿上註冊的商標。自本公告發布次月的第壹天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對延伸到中國要求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異議。爭議期

國際註冊商標爭議請求中國保護的期限,自國際註冊商標在中國被駁回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被駁回或者異議的國際註冊商標的爭議期限,自該商標註冊的最終核準決定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公布之日起計算。生效

本辦法自6月1996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