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心滿坊等等。。。商標也有其規律性。商標可以分為四類:虛構商標、任意商標、暗示商標和敘述商標。虛構商標是由虛構的詞語(現實生活中不存在的詞語)組成的商標。因為是現實生活中不存在的詞,所以這個商標不會和任何商品或服務聯系在壹起,比如海爾集團的“海爾”商標;任何商標的名稱在現實生活中都是存在的。比如“蘋果”是壹個常用詞,不能作為蘋果本身或水果的商標。用於計算機的商標與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無關。默示商標雖然隱含了商品的特征,但由於其想象性而非直接敘述性,仍然可以作為有效商標使用。比如“潔爾陰”作為女性用清潔液的商標,雖然暗示了商品的某些特征,但並沒有直接表明效果有多好,仍然是有效商標;描述性商標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如“顧雍”商標用作鎖,直接描述了鎖的特性——堅固,且明顯帶有誇張成分,即使堅固,也不可能永遠堅固。商標最基本的功能是顯著性,用於區分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壹個商標必須具備最起碼的屬性,即顯著性。越顯著,區分功能越強。在四類商標中,虛構商標最為顯著,任意商標和默示商標次之,敘述商標最弱(可能有人會對此感到疑惑,這涉及到商標的理論,本文就不細說了)。世界各國都規定敘述性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允許用來註冊商標,但我們最喜歡的是敘述性商標,最討厭用世界上最美的文字註冊,最能表達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有壹款洗滌產品註冊了“奇強”我們想告訴全世界,這款產品的洗滌能力極強。第二喜歡的是暗示商標,第三喜歡的是任意商標。人們最不關註偽造的商標。我們的偏好恰恰與商標的意義相反,這充分說明我們對商標制度的認識是低下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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