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申請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許可註冊的負責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壹)負責人的身份證;
(2)營業執照。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承包方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簽字人的身份證;
(2)合同。
3.其他依法被授權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註冊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經營者的身份證;
(二)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註冊文件。
4.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以其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註冊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5.對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六、申請轉讓商標,受讓人是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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