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1991,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6月29日,199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6月29日起施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第二條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雪茄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為煙草系統。第三條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第五條國家加強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制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第六條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草種植和煙草制品生產。第二章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第七條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制品所需的烤煙和名優曬煙,名優曬煙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未列入曬煙名錄的其他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銷售。第八條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國家或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後,由當地煙草公司供應。第九條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面積。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定價的原則制定。第十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和價格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收購煙農生產的全部煙葉,不得壓價,並妥善處理因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葉和復烤煙葉的分配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煙葉和復烤煙葉的分配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煙葉和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第三章煙草制品的生產第十二條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並、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和註銷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第十三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進行擴大生產能力的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皮革制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的,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家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各省級煙草公司分級、分類下達卷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國家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級分類卷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級分類卷煙產量指標。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本企業年度總產量計劃範圍內,對不同等級、類別的卷煙生產指標進行適當調整。第四章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第十五條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十六條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根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也可以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卷煙檔次選定具有代表性的卷煙品牌。代表產品的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非代表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價格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分級標準。香煙和雪茄應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等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第十九條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上播放、發布煙草制品廣告。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生產和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第二十壹條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企業不得印制煙草制品商標。第二十二條托運或者托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核發的準運證;沒有運輸許可證,承運人不得承運貨物。第二十三條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第二十四條個人攜帶煙草制品入境,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第五章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第二十五條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必須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本法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煙草專用機械的整機。第二十六條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和與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簽訂的訂貨合同組織生產。第二十七條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只能將其產品銷售給煙草公司和具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第六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管理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第二十九條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或者免稅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購銷存計劃和報表。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非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第三十壹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異地攜帶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煙葉、煙草制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第三十三條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第三十四條無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外國煙草制品免稅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第三十五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無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或者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罰款。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第三十八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準運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準運證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前兩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第四十條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第四十壹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本法的實施情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制品的,依照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制品的,責令退還,並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本法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1983國務院9月23日發布的《煙草專賣條例》同時廢止。
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