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概念是不相同的。商標是用來區別壹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品牌的話,著名營銷專家菲利普·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是:品牌是壹個名稱、名詞、符號或設計,或者是它們的組合,其目的是識別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勞務,並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勞務區別開來。這個定義已為學界和產業界廣為接受。
根據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其符號性的識別標記,指的就是“商標”。而品牌所涵蓋的領域,則會超越商標,它還包括商譽、產品、企業文化以及整體營運的管理。因此,可以說品牌是源於商標的,而又升華超越商標;品牌不單包括“名稱”“徽標”,還擴及系列的平面視覺體系,甚至立體視覺體系。但壹般常將其窄化為在人的意識中圍繞在產品或服務的系列意識與預期,成為壹種抽象的形象標誌。甚至將品牌與特定商標劃上等號。
品牌從獨占性的商業符號,也就是商標誕生,然後,這壹符號需要被消費者所認知,並***同賦予內容,才能形成品牌。
由此可見,商標品牌兩者概念肯定不相同的,商標最大的特點是商標是法定概念具有獨占性,其該獨占性是通過法律保證的;品牌是壹種市場的概念,品牌可以包括: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者圖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