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適當使用該註冊商標所含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標明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所含地名的;註冊人不能禁止他人在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中使用由商品性質產生的形狀,或者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如果他人在商標註冊前,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且具有壹定的影響,那麽使用者可以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註冊人不能禁止使用人使用,但可以通過添加適當的標記,要求使用人對註冊商標進行不同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