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
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律規定不同,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義務是憲法所規定的人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根本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與相對權利義務
根據相對應的主體範圍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絕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世權利”和“對世義務”,是相對應不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絕對權利對應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義務對應不特定的權利人。相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人權利”和“對人義務”,是對應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權利”對應特定的義務人;“相對義務”對應特定的權利人。
3.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
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個人權利義務是指公民個人(自然人)在法律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是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簡述人生權利與義務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
壹、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壹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壹)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並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壹個特定標誌。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
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並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
征,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犯的壹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壹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信用權
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所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機構也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壹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人格尊嚴權。
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壹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節 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壹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壹百零三條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壹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零五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簡述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公民的權利範圍很廣。
公民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等等,其中包含的內容很多,如人身權中有人身自由權、肖像權、生命健康權、等等很多。財產權中有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等。
公民的義務有保護國家統壹、保護領土完整等等,
具體參照《民法通則》
法理學 權利與義務的概念和分類義務有兩個意思:壹是,與權利相對。指政治上、法律上、道義上應盡的責任。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若夫應兵點籍,則凡有國之世,視為義務。”二是, 不要報酬的。 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人與人之間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按維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會關系可以分為親戚關系、朋友關系與同事關系,按社會領域的不同,所有社會關系可以分為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文化關系,而所有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都是價值關系或利益關系,即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任何人壹方面應該進行壹定的價值付出,另壹方面又應該得到壹定的價值回報。
論述權利與義務的含義,分類及其法律意義“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是馬克思著作中壹句廣為人知的法律格言。但是,人們對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卻並不壹致。 國內很多頗具權威性的論著和教科書都認為,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這樣壹個事實:在法律的領域中,存在著壹種權利,就必定同時存在相應的義務;存在著壹種義務,也必定同時存在相應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之間有壹種互相對應、 互相依存、互為條件的關系,離開了任何壹方,另壹方就無法存在。例如,沒有某種債權就談不上相應的債務,沒有某種債務就談不上相應的債權。筆者認為,這種理解與原意相去甚遠。根據我個人的管見,馬克思的格言不是壹個關於事實的陳述,因而,其用意並非是要指出權利與義為互相對應、互相依存、互為條件的事實。相反,它是壹個與事實無直接關系的關於價值的陳述,意在闡明什麽樣的權利和義務是正當的、合理的。事實陳述回答事實是什麽的問題,價值陳述回答應當是什麽的問題。如果把壹個價值陳述當做事實陳述去解讀,在理解上就難免南轅而北轍。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句話是馬克思在1864年起草《國際工人協會***同章程》時把它作為制定規則、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如果這句話所要說明的僅僅是這樣壹種事實:權利和義務總是互相對應的,那麽,就沒有必要鄭重其事地把它宣布為壹種指導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權利與義務的原則。因為:第壹,它是壹個眾所周知的常識,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會了解並理解這壹點;第二,也沒有任何人否定這壹常識,連封建領主都會承認,主人的權利對應著奴仆的義務,奴仆的義務對應著主人的權利,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依存、互為條件的;第三,訂立規則的立法者無論如何分配權利和義務,都不會妨礙權利與義務互相對應、互相依存和互為條件的事實關系。顯然,這種奇特的立法原則是永遠不會出現的。 如果把馬克思的這句話當作價值陳述來解讀,其涵義就十分清楚了。馬克思在章程式言的壹開頭就指出:“工人階級的解放鬥爭不是要爭取階級特權和壟斷特權,而是要爭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並消滅任何階級統治。”在序言結尾處又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宣布為制定規則的基本原則。這說明,格言的真正意圖在於闡明,根據工人階級的價值準則,在壹個合乎理想的社會規則體系中,權利和義務應當保持何種關系。換言之,它回答的是立法者應當如何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問題,而不是權利和義務實際上是如何相互聯絡的問題。 馬克思這句可為法式的格言表達和包含著壹種重大的法律價值觀,它至少有以下四點基本的意思: 第壹,特權不是權利。所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指的是立法者在訂立規則時,如果象等級制度中那樣,使壹些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那麽,這種權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權利。權利在本質上意味著某種正當性,而“無義務的權利”則因失去了正當性而喪失了自己的本質,它異變為壹種不正當的特權,因而,人們的理由不再把它當作權利來看待。在這裏,如果把“沒有義務的權利”當作事實陳述來解讀,它就是壹個與事實明顯相悖的錯誤陳述,因為事實上有“無義務的權利”,等級特權就是“無義務的權利”。不過,真正發生錯誤的不是作出陳述的作者,而是誤解了作者的讀者,這再次說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是壹個價值陳述,它不過是向人們宣告,根據立法者的價值標準,“無義務的權利”僅僅是不正當的特權而不是權利,它是不值得人們予以尊重的。 第二,特權不能產生義務。所謂“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指的是立法者在訂立規則時,如果使壹些人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那麽,這種義務也就不再是真正的義務。與“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壹樣,“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不能當作事實陳述來解續,因為事實上確實有“無權利的義務。”等級制度中作為社會多數的下層群眾(如農奴)就承擔著沈重的“無權利的義務”,當時的立法者所以要向他們施加這種義務約束,其目的就在於保障“無義務的權利”即特權。作為壹個價值陳述,“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是在向世人宣告,根據立法者的法律價值觀,為保護特權而設定的“無權利的義務”是不正當的,這種義務因其來源的不正當——它來源於特權,是適應特權的需要而產生的——而難以成為真正的義務,因而,任何人都沒有理由要求別人去履行這種義務,相反,拒絕這種義務的行為有著充分的理由。 第三,真正的權利意味著法律上的平等對待。“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是壹句否定式的價值陳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權利與義務時什麽做法是應當避免的。但是,作為壹種立法的指導原則,僅僅指出什麽是不應當是不夠的,它還必須以肯定的形式向立法者表明應當如何安排權利和義務。所以,這壹格言實際上是用否定的形式表達了壹種肯定的思想。當它否定的特權是權利的同時,也包含著對權利是什麽的回答。我們由此作出下述推論也許不致於違背了陳述者的本意:“無義務的權利”所以不是權利,是因為它體現了法律上差別對待的精神,從而喪失了自己的本質並異變為特權,因此,要使權利成為真正的權利,就必須使之成為《***同章程》開頭所說的“平等的權利”,這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分配權利和義務時要堅持法律上的平等對待。結論就是:特權不是權利,也不值得尊重,平等的權利才是真正的權利,才應予尊重。 第四,平等的權利才產生義務。既然為適應特權的需要而產生的義務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因而不成其為義務,那麽,如何設定義務才會使之具有合法性?什麽樣的義務約束才是人們應當服從的呢?實際上,“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壹否定式陳述已經明白無誤地作出了回答:義務不能來源於特權而只能來源於權利,正是為了使人們普遍享有的平等權利得到保障,立法者才有理由把普遍的義務平等地施加於每個主體身上。如果說“無權利的義務”是來源於並服務於不正當的特權,因而它完全違背了現代的法律價值觀,那麽,真正的義務則應當是權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它來源於並服務於平等的權利,也只有這種平等的權利所要求的義務,才是我們的法律所承認、我們每個人都必須認真對待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的辯證關系?
壹. 權利和義務對立統壹。
二. 權利和義務相互依賴
三.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放棄。
四. 權利和義務是壹種對應關系。
五. 有時有些權利本身也是義務。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統治階級是通過法律規範為人們規定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辦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維護有利於本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例如,憲法從總的方面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他部門法律從某個方面規定公民在某壹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範實施的目的,正是為了把對統治階級有利和合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固定下來。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相統壹的規範。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系:
壹. 權利和義務對立統壹。
從辯證法的觀點看來,權利與義務這對矛盾的雙方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既有對立的壹面,又有統壹的壹面,偏廢其中任壹層關系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壹般說來,人們比較註意權利與義務的區別、對立以及相輔相成的關系,而較少註意它們之間更深壹層的統壹性關系,即在本原上的壹致性。事實上義務並不是獨立於權利之外的壹種異在物,而是發韌於權利大樹上的壹簇分支,是權利的壹種特殊形態,是物件化了的權利,是主體和內容發生了轉化的權利,每壹權利主體只有盡其義務才有條件實現其權利並維護其權利。由此可見義務的實在內容和設定義務的目標指向仍然是壹定的權利和利益,義務本身不過是為實現某種利益,享受某種權利而同時應盡的責任。從民法的角度看,權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術手段,義務則是使這種利益分配能正常進行(只允許獲取正當利益)而設立的另壹技術概念,所以義務是為權利設定的。權利界定利益,義務界定權利,義務設定的動機、目的、著眼點和落實點都是圍繞權利界定和利益分配這根中軸旋轉。法律上的各種禁止性規範、義務性規範都不是為義務而義務、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獲取非正當權利和人們的正當權利被侵犯。就是奴隸主以及許多封建統治者的立法,幾乎把壹切義務推給被剝削階級,其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權利和利益。
法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正是鑒於權利與義務在法中的特殊地位,關於這壹問題的討論壹直在不同的法學學科領域中以不同的方式進行著.不過,由於種種原因,迄今為止人們對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認識並不深入.因此,概括這些認識的理論觀點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經不起認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據不足,有的停留在歸納現象層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錯誤明顯.作者認為,對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研究必須建立在以下原則的基礎上:首先,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和辯證法的原則立場,必須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現象,從權利、義務的產生、發展的整個歷史過程去總結和發現規律;其次,權利與義務關系理論應全面反映二者關系的壹些內在規律,應該是法的價值、規範和事實運作的高度統壹;再次,權利與義務關系理論要全面反映人類社會法的***性,具有普遍意義.該文正是在這壹前提下對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問題進行分析,試圖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指南,通過對現有理論的梳理,總結歸納出權利與義務關系發展的壹般規律,也為法學研究提供壹種辯證思維方式.
簡述律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律師事務所,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律師執行職務進行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其權利和義務按照我國《律師法》有關規定,概況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1、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的權利;
2、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3、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4、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5、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含義妳好,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權利名目繁多、範圍廣泛,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壹般權利。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公民的各種權利進行規定,因此憲法所確認的只能是壹些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公民對國家俱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它構成普通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基礎。公民的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壹起***同反映並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構成普通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義務是用來增強權利的工具,權利是履行義務的鼓舞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