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是指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所產生的全部權利依法定程序移交他人享有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25條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3條規定:
①註冊商標的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交送雙方簽字蓋章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人用藥品及煙草制品的商標,受讓人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核準之日起轉移。
②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壹並辦理。
③為維護公眾利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簽訂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26條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5條第1款與第36條規定:
①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②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③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④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定。許可他人使用藥品、煙草等商品的商標時,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