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1,礦山企業狀態;
2.建築企業;
3、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電梯生產企業不在上述必須取得安全生產的企業範圍內,因此不存在安全生產許可證。
註意:
現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6月38日+2004年10月3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