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經過了壹個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1988年國家商標局在沒有專門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了我國第壹個馳名商標“同仁堂”。從1988年至1996年8月14日國家商標局***認定了16個馳名商標。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及管理暫行規定》第壹次對馳名商標的定義、認定、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將馳名商標界定為“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盡管其將馳名商標限定於註冊商標的做法,在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中馳名商標保護不以註冊為必要條件的精神相違背,但在客觀上卻極大的促進了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建立。其後***有280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1年12月1日,現行《商標法》生效,並且第壹次規定了馳名商標的內容,這標誌著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正式建立。現行《商標法》突破了我國原來只保護註冊商標的限制,突破了以往商標法關於商標註冊取得的原則,賦予了部分未註冊商標在商標法中的地位,打破了傳統理論關於商標具有嚴格的國別地域性的觀念,實現了我國商標法與國際接軌。
2002年8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機構和基本程序做了具體規定。
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案件司法解釋》)亦對馳名商標保護做出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商標法地14條的規定對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審查。《商標案件司法解釋》的這種規定壹方面確立了司法機關是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之壹,另壹方面也賦予了司法機關對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馳名商標認定的司法審查權。值得註意的是,《商標司法解釋》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該商標的主要部分上,對馳名商標主要部分復制、模仿、翻譯也會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或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馳名商標的定義、認定、保護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將馳名商標界定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規定》的施行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進壹步規範化和科學化。
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構成了我國比較完善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當商標權人認為自己的商標已經馳名並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向有關機關提出認定申請,提交充分的證據,請求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