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國商標中國申請註冊原則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原則。主要為:
(1)按照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辦理。已與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有瑞士、丹麥、意大利、加拿大、新西蘭、法國、伊朗、奧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國、阿根廷、波蘭、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美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泰國、德國等。
(2)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我國已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此公約的成員國可依照該公約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
(3)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即雙方互相給予對方同等待遇,如若別國允許我國註冊,則我國也允許別國來我國註冊,若別國不要求我國提交本國註冊證件,我國也不要求別國提交註冊證件。我國按照這壹原則先後同加拿大、瑞士、泰國、奧地利等國相互確認免交本國註冊證件,解決了同美國之間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問題。
二、外國商標中國申請註冊手續
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應遵循的程序。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時,外國人可以委托中國法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的商標代理處,具體辦理委托代理的有關事項。具體手續如下:
(1)送交代理人代理委托書正副本1份,委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代理,代理委托書應當填寫委托人姓名、地址、國籍以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名稱,還要填寫受托人姓名和代理權限,代理委托書應在本國公證;
(2)送交商標註冊申請書正副本各1份,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處填寫,申請書應詳細填寫商品的名稱、用途、主要原料以及商品類別,商品類別既可按照中國商品分類表填寫,也可按照國際商品分類表填寫;
(3)交送商標圖樣15張,指定顏色的另交著色圖樣和黑白圖樣各1份;
(4)繳納有關費用,並附送有關證明材料,如國籍證明、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都應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檢查文件並將外文證件譯成中文,送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審查程序核準後,刊登《商標公告》,如果沒有異議,則予以註冊。
三、外國商標中國申請代理機構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這壹規定表明,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實行委托代理制度,委托我國指定的國內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商標其他事務,習慣上都由代理機構代辦。我國目前指定代辦外國商標申請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委托代理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商標事務所,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專利代理事務所、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商標事務所等等。
由我國指定代辦外國商標申請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組織是委托代理人,其權限因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的活動,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商標代理制度是在商品經濟發展中人們創造的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更好地體現商標註冊申請人和商標權人的利益和意誌,更有利於加強商標管理機關的執法活動,發展我國的商標事業。我國於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時,對國內核轉制進行了修改,規定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指定國內商標代理。這標誌著以代理制取代核轉制,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發展完善的必然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