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 (壹)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 (三)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 (壹)、 (三)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 兩次行政處罰 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