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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備案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壹)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第九條 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第十壹條 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知識產權權利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有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備案。第三章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