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種新規定的犯罪,是指違反工商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原沒有這種犯罪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我國當前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和銷售這種商標標識的行為猖獗,嚴重影響商品經濟發展,在《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刑法時將其納入刑法中。這種犯罪的構成特征是:
(1)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個人或者單位。
(2)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註冊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專有權。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也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行為,是對社會經濟有危害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受到刑罰處罰。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還要去實施這種行為。
(4)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偽造、擅自制作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本罪的犯罪結果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是指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所謂其他情節嚴重,是指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犯罪分子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等的***犯。利用賄賂等手段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由於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造成惡劣影響的。
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就具備了本罪構成條件,構成犯罪。犯本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