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權並不是我們設計了註冊以後就可以隨意用的,因為有些商標註冊後可能與其他商標相似或者相類同等等情況下妳是不能用的,所以,在哪些條件下有商標優先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點。
壹、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壹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並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需要註意的是,使用不僅限於現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經發生過業務承繼關系的,現有使用人作為承繼人的使用當然可以作為本條件中的使用。被承繼人先前的使用應當視為現有使用人的使用。換言之,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時間以該商標首次商業使用的時間為準。
二、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註冊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我國《商標法》有關申請在先和註冊原則的壹般規定,則未註冊商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會構成對註冊商標權的侵害。但法律應當維護誠信,而不應當禁止或者制裁正當使用行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則下創設例外之規定即商標在先使用權。
三、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所謂連續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實,但無正當理由而中斷使用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理由在於:第壹,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註冊原則的例外,是為了保護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經中斷,其就該商標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無保護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實,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標註冊後仍可以重新使用,將會從根本上動搖商標註冊制度,不利於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斷後允許重新使用,不利於維護正常的公平競爭關系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所謂正當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觀上的原因中斷使用。若有正當理由中斷使用的,不視為缺乏連續使用這壹條件。如在先使用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為季節性造成商標中止使用。
四、在先使用必須出於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情。日本舊《商標法》也規定在先使用人必須為善意,判例和壹般觀點將此理解為“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日本現行《商標法》采納了這壹觀點,在立法用語的選擇上以“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國有判例認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欺騙的意圖,也沒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譽的意圖。由於商標註冊實行自願原則,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經實際使用商標。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該使用人將某標記作為商標使用時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實際使用與該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次,由於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當該註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時,在先使用人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並產生誤導公眾的後果,則該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難謂“出於善意”。當註冊商標的圖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時,在先使用人將該圖樣作為商標使用於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夠證明其對所使用的圖樣享有正當權利,否則也不能證明其使用出於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