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該案的核心問題在於,《商標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的訴訟請求登記的情況。《商標法》第13條第3款,對中國商標進行復制、復制或者翻譯,以欺騙大眾,對其權益造成危害的,不得對其進行登記。《商標法》第14條對某壹商標的認定,首先要確定在案的證據能否充分地證實其在所許可的產品或勞務中所具有的更大範圍的廣告和廣告,從而提高了其品牌的認識。
而在本案件中,註冊商標所涉及的業務涉及培訓、舉辦和舉辦培訓課程、舉辦時尚展覽會等;(除了廣告和其他資料);網上發行的電子書和期刊;(不下載)網上的電子書;電影拍攝,但不包括廣告;網上玩的電腦;社團活動(休閑或教學)。B臺所提供的基礎資料,與判定該商標的馳名與否無關;並證實 B站及移動客戶端的知名度、宣傳情況和宣傳情況,並不能證實該品牌在授權所提供的培訓等方面已擁有很高的知名度。
而 B站所提供的 B站?入站必刷?視頻、 B站內播放量最高的博主截圖、 B站運營中的運營狀況等,都無法證實該商標在所許可的業務中屬於馳名商標。在案的所有證據都不能充分地證實該引用的品牌在其許可的所用的培訓等方面已享有很高的聲譽。因此,《商標法》關於馳名商標的判定,與14條規定的標準不符。被告的判決是對的,法庭也是如此。
原告認為,如果被起訴的商標沒有成為《商標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的,那麽,原告的請求就不屬於該商標,因此,法庭應對該請求進行了確認。總之,被起訴的判決中,國家專利申請機構的判決具有明確的證據、正確的應用和正當的審查過程。最後,法庭判決,被告上海幻電資訊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訴要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