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有異議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先前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且申請人與他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的商標存在,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