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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標有什麽構成

1.所謂文字商標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或字母)、數字所構成的商標。通常也就是指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中有關商標六要素組合規定中僅用:文字、字母、數字及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2.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可以是漢字(簡體或繁體漢字,異體漢字不能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國家的文字或字母,數字,不同文字之間可以組合使用。3.壹般來說,單個字母或數字由於缺乏顯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采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註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標。4.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字之間可以互為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5.文字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中所規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