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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了沒使用會怎麽?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商標“撤三”。

建議:因品牌發展等原因被企業擱置不再使用的商標、個人或企業惡意註冊用作投資的商標、名企為保護品牌而註冊的防禦商標,以及企業屬於管理,導致無人管理的商標等等,都有可能被提“撤三”。商標權利人要註意這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