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關依法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經過法定程序。在實行商標註冊制的國家,商標註冊成功後,註冊人享有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和排除他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禁止權。
商標註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商標法》不僅從正面規定了商標的構成要件和註冊條件,還從背面列出了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商標註冊應當合法、顯著、非功能性且不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商標合法性包括以下兩個要求:
壹方面是指商標標識的構成要素應當符合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識,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另壹方面,用作商標的標記不得是法律禁止作為商標的標記。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該商品的常用名稱、圖形、型號;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鮮明特色。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