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收件後,經審查,商標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件。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商標局將予以退回的,申請日期、申請號不予保留;如需重新申請,補齊有關手續後再行申報。如代理人或申請人自行更換了蓋有商標局騎縫章的商標圖樣,該申請書失效,如需繼續申請,應重新辦理手續,並交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