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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標的許可權:“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怎麽解釋呢?

從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來看,沒有規定雙方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無效。另外,許可合同提交備案和備案,主要是為了第三方的參考和公示,為了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提交備案和備案的,合同被許可人取得的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在民法實踐中,除法律明文規定交付、保管、備案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外,不依法交付、保管、備案行為的後果壹般認定為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處理對合同雙方和第三人都沒有損害,也不影響行政機關追究合同雙方的行政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5438+0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性質已經明確。【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5日《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