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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3條規定

規定如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是商品的標誌。商品生產企業為了維護自己商品的聲譽,使用文字名稱或者圖形,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後取得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凡經國家商標管理機關註冊的商標,均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其他企業的商品信譽,而且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常競爭秩序,必須受到懲處。本條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處罰分為兩個檔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實踐中,行為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立案規定是:

1,行為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