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向相關部門提交該場所的產權證復印件或原件即可。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質上沒有區別。如果說區別,那只是壹種表象形式。在使用方面,原是“必須掛”在經營場所明顯的地方,否則可能會被罰不掛證照。復印件壹般用於外出辦理業務,如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簽訂合同等。
公司的營業執照流程如下:
1.確定公司類型、名稱、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可以到工商局現場或網上提交名稱核驗申請;
2.審核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經營範圍,網上提交預申請。網上預審通過後,按預約時間向工商局提交申請材料;
3.攜帶《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取得營業執照後,不能馬上開業,還必須辦理以下事項:
1,印章刻制等事項。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制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
2.處理基本的銀行賬戶。公司註冊後,需要開壹個基本的銀行賬戶。基本賬戶是公司資金往來的主要賬戶,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和工資、獎金、現金的支取均可通過該賬戶辦理。每個公司只能開立壹個基本賬戶;
3.記賬和報稅。完成公司註冊後,需要先辦理稅務登記,註冊時需要提供會計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公司成立壹個月後,要求會計每月記賬,並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