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後,主管機關將進行商標在先檢索,同時向各成員國提交商標在先檢索申請表,各成員國在3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主管機關收到成員國的檢索報告後,應將其與本局的檢索報告壹起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主管機關不對申請的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如果初步受理註冊申請,則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為異議期,25個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註冊該商標;
5.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部分成員國提出異議而駁回* * *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壹個或幾個國家的單獨商標申請,原申請日和優先權日同等享有。
6.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果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了羅馬條約或* * *關於相同商標的規定,他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