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直接管轄的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原件或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生產企業衛生標準和生產企業制定的配方說明書;
(四)技術轉讓或者合作生產的,應當提交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人簽訂的有效技術轉讓或者合作生產合同;
(5)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保證體系介紹;
(六)三批產品的質量和衛生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