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攤販和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其他在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都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擴展資料
辦理營業執照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準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