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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關於進壹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

關於進壹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

綏財發〔2022〕21號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市直各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各政府采購供應商:

為全面深化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推動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講求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等有關規章制度,對標全國標桿城市,進壹步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全面應用新版電子監管平臺,優化政府采購流程。

1、全面應用新版政府采購監管平臺,全面實行“不見面”開標。除涉密項目外,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均在政府采購監管平臺上執行。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組織開標、開啟響應文件,禁止要求供應商到評標現場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應當準時在線參加。禁止要求供應商現場提供紙質投標(響應)文件、數據U盤、CA等。

2、政府采購項目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磋商、談判)文件在線獲取,不得設置投標報名環節,不得收取采購文件費用和投標保證金。鼓勵采購人綜合考慮項目特點、供應商資信等情況不收或降低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高於5%。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3、進壹步完善新版政府采購監管平臺和電子賣場相關功能,打通政府采購監管系統與預算管理、國庫支付系統,實現合同簽訂、資金支付等全流程“壹網通辦”。

4、對於符合條件的項目,鼓勵采購單位使用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和省級財政部門建設的政府采購服務工程網上超市實施,進壹步提高采購效率。

5、對於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對於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的,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7、有條件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積極開展異地評標。

二、清理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項壁壘,提高企業便利度。

8、財政部門在制定政府采購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9、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采購單位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財政部門將清理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納入日常監管工作。

10、采購單位應依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並嚴格按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預算金額應當隨采購公告壹並公示。嚴禁超預算、無預算開展政府采購。

11、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限定供應商資格、設置需求指標等方式指定或變相指定特定供應商,排斥或變相排斥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新成立企業,特定區域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等對供應商資格進行限定,指定購買特定國家或地區品牌的產品,設置不符合采購需求特點的指標,指向內資或外資企業產品。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

12、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征求專家的意見。

13、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復雜性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壓縮政府采購周期,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14、采購項目評審結束後,采購人與評標委員會在1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15、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招標文件。

四、規範合同管理,實現網簽電子合同。

16、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單位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17、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單位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8、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9、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20、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

21、實行政府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等,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動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五、加強資金支付管理,明確首付款比例與支付時限。

22、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首付款,提高政府采購首付款支付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首付款比例不低於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30%。中小微企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合同的50%。

23、采購單位應當積極履行合同,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應及時將合同款支付完畢。對於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在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

24、財政部門深化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機制,與人民銀行對接組織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服務業務。金融機構可根據已備案的政府采購合同向供應商發放貸款,也可根據供應商政府采購歷史交易記錄和履約情況發放貸款。金融機構應在授信額度、貸款審查、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提供各金融機構產品展示、線上申請、審查審批、貸款發放、付款進度查詢等全程壹站式服務,助力減輕供應商資金壓力。

25、進壹步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功能,對政府采購支付數據開展預警監控,實現由“管合同”轉為“管數據”、由“企業催”轉為“財政催”、由“比完結”轉為“比時效”,對於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應及時審核支付,對無正當理延遲支付的,相關部門及時協調解決。采購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或者遲延支付政府采購合同款項,應當暢通供應商催款維權渠道,及時處理訴求,維護政府公信力。

六、落實政府采購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26、采購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27、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並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28、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29、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30、對於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後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工程項目為5%)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

31、中小企業對其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2、采購單位擬采購的產品屬於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品目清單範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於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鼓勵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對政府采購項目中涉及商品包裝和快遞包裝的,要參考試行的商品包裝、快遞包裝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政府采購供應商提供產品的具體包裝要求,並在政府采購合同中載明。

七、保障供應商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33、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34、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應當包括采購意向、采購需求、采購計劃、采購公告、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範本、合同範本、采購結果、質疑投訴渠道、采購合同、驗收結果等。

35、采購單位應當嚴格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等。采購意向公開原則上不少於30天。

36、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無效標條款應當集中列示,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37、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註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38、采購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選擇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單位政府采購內控制度規定,對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9、財政部門通過“雙隨機、壹公開”方式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檢查,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依法查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合理運用評價信用結果。

40、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實行“承諾+信用管理”的準入管理制度,書面承諾符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和資格條件並且沒有稅收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記錄,采購組織機構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

41、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采購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建立誠信檔案。采購單位、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42、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采購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合理運用采購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及監督檢查結果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43、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後當日對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考評記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按規定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定期考核,連續兩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解聘。

九、壓縮質疑投訴處理時限,完善爭議處理機制。

44、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壹次性提出針對同壹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質疑答復。

45、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46、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後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47、財政部門健全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制,暢通供應商維權渠道,依法及時處理供應商提出的投訴。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布。

48、供應商依法對政府采購項目提起投訴的,可以通過現場送達、郵寄送達、在線提交投訴書等方式提起。為節約投訴成本,提高投訴處理效率,鼓勵供應商在線提起投訴。

49、財政部門自收到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十、完善監管方式,創建新型服務。

50、進壹步完善“互聯網+監管”方式。構建“事前預防、事中預警、事後分析處理”的智能監管系統,開展智能監控和實時預警,加強對供應商供貨價格及采購行為等的管控,重點加大對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查處力度,進壹步提高監管效能,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良好秩序。

51、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52、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當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驗收小組成員由單位內控制度合理確定,嚴格執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的內控制度原則。受采購單位委托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參加驗收小組。驗收小組可以推選壹名組長,主持驗收小組的工作。驗收小組應當按照驗收方案獨立開展驗收。驗收結束後,驗收小組應當出具驗收報告。

53、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項目采購活動的其他供應商參與對供應商的履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公***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並出具意見。

54、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驗收報告明確驗收意見,並蓋章確認。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55、因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可以不執行政府采購法關於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但應當妥善保存與采購相關的文件和記錄。

56、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采購單位不得因緊急采購排除競爭。供應商不得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條件參與緊急采購。

57、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制度,嚴格確定緊急采購項目性質,充分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高效有序規範實施采購活動。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市直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綏化市財政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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