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轉讓 - 如何使用聯合商標

如何使用聯合商標

1、聯合商標主體亦是正商標所有人,兩者應當壹致。聯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正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並且,聯合商標應與正商標在音、形、義上相近似。2、聯合商標註冊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標的防護圍。3、聯合商標可以分別獲得註冊,但其中每壹個商標都不得單獨轉讓,而必須整個聯合商標壹同轉讓,聯合商標使用許可也如此。4、聯合商標中每壹個商標都具有相對獨立性,其中壹個商標被撤銷或被終止,不影響其他商標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