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印刷。對於手寫的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如果《營業執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業所在地的省、市、縣名稱的,申請人必須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縣名稱。申請人的名義公章應與《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企業名稱完全壹致;
3、商品或服務項目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十版填寫規範名稱,壹份申請書只能填寫壹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未列入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
4、如申請人是自然人,申請人名稱除填寫姓名外,還須在姓名之後填寫身份證號碼;申請人地址可以填寫自然人的實際地址或通訊地址。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是立體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壹欄的“壹般”前的方框中打“√”。
6、遞交申請前請仔細檢查申請書,遞交後不得改動。填寫錯誤需提交《更正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書》(書式七)並交納500元規費,申請人、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商標圖樣不得更換。
六、商標註冊規費的繳納
在壹類10個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之內,每件商標註冊申請規費為1000元(201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每件800元),10個以上(不含10個),每超過壹項,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註冊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註冊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