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