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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存在哪些風險會讓商標轉讓容易失敗

1、商標註冊證失效。這類情況壹般是指註冊商標有效期滿並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標局已註銷的商標。

2、轉讓擅自改變了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註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擅自進行變更的註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註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壹性和確定性的特征,是確定註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受法律保護。

4、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在註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壹並轉讓的。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