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冰墩墩不僅是美術作品、商標,同時作為北京冬季奧運會的吉祥物,除了著作權法、商標法的保護外,還受《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特別法的保護。因此,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傳播和銷售冰墩墩衍生品,同時也不得將冰墩墩形象作為圖案組成部分進行二次創作、使用。所以,冰墩墩圖案產品不可以賣。
冰墩墩集結了創作者獨創性的智慧,具有藝術美感,應屬於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復制權,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不能以復印、拓印等方式將冰墩墩形象制作成壹份或多份。用冰墩墩形象設計成圖案、或者類似的定制化logo等均屬於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屬於侵權行為。
處罰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冰墩墩“出圈”了,這些行為出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