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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乞討:中國網絡環境

近年來,隨著中國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中國有6800萬網民,2500多萬臺電腦,近50萬個網站。互聯網用戶已經超過日本,位居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計算機網絡已經深深地影響了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不同的民事主體及其利益不斷碰撞。再加上網絡違法、侵權和犯罪的出現,中國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的糾紛層出不窮。其中,網絡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最先“登臺”,最先引起國家、社會和人民的特別關註。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確認了網絡傳播權。同時,雖然修改後的商標法涉及了網絡問題,但是,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這為網絡環境下馳名商標權利的司法保護提供了法律前提。這兩部法律修改前後建立和完善的網絡著作權、商標權、網絡域名權司法保護機制,以其獨特的魅力,規範和調整了我國網絡虛擬世界中的著作權、商標權等民事關系,為其他法律領域和立法積累和創造了寶貴的經驗。

壹、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從65438年到0998年,美國頒布了《千年版權法》(DMCA),以應對來自互聯網的版權保護挑戰。許多人談論美國的《千年版權法》(DMCA),也談論美國聯邦法院的壹個案例。然而,在該法案頒布的兩年裏,中國有了自己的DMCA,在中國DMCA頒布實施前後,中國法院審理了數百起網絡版權糾紛。2000年6月5日+2月5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這壹司法解釋被壹些專家,尤其是國際專家稱為可以與美國的DMCA相媲美的法律機制。正是這壹機制,回應了我國網絡產業的快速發展,不同程度地規範和促進了我國網絡信息產業有序發展的法制環境的形成。這壹機制的實質性條款包括:

(1)訴訟管轄權

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地。

為什麽要指定網絡服務器和計算機終端的位置?事實上,那些涉嫌侵權的行為都是通過這些設備進行的。行動者的位置是可變的,但是他使用設備的位置是相對固定的。因此,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既便於被害人選擇法院起訴,也便於法院行使管轄權和進行審判。如果設備所在地無法確定,原告可以向其發現侵權內容的設備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這不僅避免了完全破壞原告對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的基本管轄原則,而且有助於將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確定為侵權地,使原告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二)作品的傳播權屬於作者。

明確規定作品數字化後,著作權仍屬於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無償的上傳、傳播、復制都是侵權行為。被侵害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申請各種臨時措施。

(3)關於轉載作品有限部分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的這壹規定在網絡環境下能否適用,有人說不能,雖然網絡上傳播的“豆腐塊”物品如果要有償使用和許可使用都不能得到充分保護。這壹命題與計算機網絡是“海量信息”的網絡環境形成了尖銳的矛盾和沖突,作者的信息往往是隱蔽的,但也是廣泛而迅速的傳播,以體現互聯網的價值。

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采取的立場是,著作權法的這壹規定適用於網絡作品的傳播,即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能轉載、摘抄,網站按照有關規定轉載、摘抄並支付報酬並註明出處,否則不視為侵權。但網站轉載或編輯的作品超出相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認定為侵權。

司法解釋明確了三個要點:壹是允許在互聯網上復制編輯的作品範圍不得超過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作品範圍,主要是文字短篇作品,以及音像制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等。被排除在外;第二,使用者應當支付報酬;三是註明出處。這樣,在新立法之前,我國網絡作品的轉載適用於網絡到紙張、紙張到網絡、網絡到網絡、紙張到紙張的作品轉載。但無論是網絡上的作品,還是報刊雜誌上的作品,只要權利人在自己的作品在場的情況下簡單註明“禁止轉載”,就不再適用司法解釋轉載的規定。

國內外有些人不太理解這個司法解釋的原因。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法官做出這樣選擇的原因是什麽?今年7月,我在美國費城參加中美網絡法律圓桌會議,向美國網絡法律專家解釋:

3年前,中國最高法院在制定包括第3條在內的解釋時,考慮了幾點:(1)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中國法官有權對該條款進行解釋,以處理網絡著作權案件;(2)平衡主義;(3)網站與報紙或雜誌等相同。他們都是靈媒,應該有平等的權利。(4)它涉及的作品範圍很窄,著作權人可以選擇壹些方式保護自己;(5)在實踐中可以減少訴訟,讓律師在法庭之外賺錢。

什麽是平衡主義?什麽是均衡理論?版權法的根本基礎壹直是試圖在保護作者權利以鼓勵各種作品的生產的必要性和為維護壹個民主和有教養的社會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必要性之間找到平衡。

保持這樣的平衡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如今天平不僅具有民族性,而且具有國際性。即使技術發展如此迅速和現代化,平衡總是必要的。

我們說,也許,OSP的責任是平衡學說的壹塊小小的試金石。保護互聯網上的版權是平衡作者權利和民主社會獲取信息的需要的更大試金石。法官是天平的維護者。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服務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實施侵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直接適用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根據提供網絡服務內容的不同,網絡服務提供商可分為提供連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前者是指只提供連接、訪問等物理基礎設施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後者是指提供BBS(電子公告板)、新聞組(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等相關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

由於上述兩類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的編輯和控制能力不同,其法律責任也不同。司法解釋設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法律責任,有兩個目的:壹是要依法制止和制裁互聯網著作權侵權行為;第壹,要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壹個“安全港”,並承擔法律責任。司法解釋的規定試圖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侵犯著作權的過錯責任,使其不容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保護和促進新興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約束其行為,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律自保,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提供網絡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編輯控制能力,也沒有對網絡信息合法性進行監控的義務,因此在網絡上對他人的侵權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第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參與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或者教唆、幫助他人通過互聯網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於* * *共同侵權,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再次,提供內容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具有壹定的編輯和控制能力,因此在知道侵權行為已經發生或者經著作權人以確切證據警告後,有義務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制止侵權內容的繼續傳播。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不作為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同壹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提供內容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要求時,有義務提供侵權人的網絡註冊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違反了上述義務,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五,著作權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警告或者請求登記信息,必須具備壹定的形式要件,必須提供三類資料:壹是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二是著作權歸屬證明,包括相關的著作權登記證明、創作手稿等。三是侵權證明,包括被控侵權信息的內容和位置。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即視為著作權人提出了警告或者證據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另壹方面,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著作權人未說明正當理由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不予理會。這樣的規定,壹方面可以方便網絡服務提供者做出判斷,另壹方面也可以避免網絡服務提供者陷入過多的侵權訴訟。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提交上述資料後仍未采取措施,著作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中國法院將從有效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準予申請人的申請。

第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停止侵權,是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不應向被訴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著作權人指控的侵權行為不成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給被指控的侵權人造成損失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必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應當由給予不當警告的著作權人承擔。

與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壹樣,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賠償金額的確定也應該讓權利人做出選擇。壹般權利人可以選擇三種方式:壹是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二是侵權人從侵權中獲得的利益;三是法定賠償。在上述方法不易確定的情況下,由法官根據案情確定賠償金額,最高賠償金額可達50萬元。

此外,涉及網絡鏈接的糾紛也時有發生。中國法官認為,普通鏈接不涉嫌侵犯著作權,深度鏈接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但中國法院認定故意鏈接盜版網站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著作權或鄰接權,判令行為人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中國法官支持並參與了這項行政立法。不僅要更加完善地解決上述問題,還要解決數字圖書館、遠程教育,特別是西部貧困人口的網絡閱讀和教育等特殊問題,使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機制更加合理和完善。

二、網絡環境下商標權的司法保護

在網絡環境下依法保護馳名商標等知識產權,調整域名使用者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正確審理涉及域名和網絡商標侵權的民事糾紛,成為網絡時代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又壹新課題。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解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註冊和使用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何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事訴訟法。5438年6月+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的主要形式。

這些司法解釋的發布,標誌著我國在計算機網絡這壹新領域建立了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商號、合法公平競爭、域名等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機制和權利義務關系的司法調整機制,必將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和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

(壹)我國法院受理的網絡域名等民事糾紛的類型。

計算機網絡域名的壹個顯著特點是具有類似於商標、商號的標識功能,以區別網絡環境下的域名使用者及其服務。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使域名的識別功能產生和發展,實現了域名的經濟價值,也可能導致域名與傳統商標、商號等民事權益的沖突。因域名註冊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具有相同的特點和適用法律的壹致性。因此,我國法院受理的域名糾紛是指壹切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註冊和使用的民事糾紛,包括域名與馳名商標、普通註冊商標、商號、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權利主體之間的糾紛。由於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可以給註冊人和使用人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域名也具有民事權益的屬性,域名與域名使用人之間的糾紛也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域名糾紛的範圍。

(2)互聯網域名爭議的管轄權

域名糾紛案件壹般涉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糾紛,專業性強,審理難度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侵權訴訟管轄為基本依據,規定域名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和級別;同時,還規定了涉外域名爭議的定義和管轄。

首先,考慮到域名糾紛案件專業性強,審理難度大,且往往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中級人民法院為壹審法院;其次,域名侵權等糾紛應當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訴訟地域管轄的壹般規定,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再次,根據網絡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還借鑒網絡著作權糾紛的司法實踐經驗,對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時的管轄作出規定,即原告在網上查找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外域名糾紛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壹方或者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國際組織;第二,域名註冊發生在國外,如壹些“..com ","..org "和"..net”域名糾紛。域名註冊地在美國,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因此屬於涉外域名糾紛。司法解釋規定,涉外域名糾紛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確定。

(三)中國法院認定被指控的域名註冊和使用構成侵權。

認定被告註冊和使用網絡域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壹個關鍵問題。因此,司法解釋明確具體規定了行為人註冊使用域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四個條件:壹是原告請求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的域名與原告請求保護的權利客體存在相似性;三是被告無正當理由註冊使用;第四,被告有惡意。當被告的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符合上述四個要件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某種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上述條件中,有壹個關於被告實施行為時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認定。所謂惡意,就是行為人明知違反了“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仍然這樣做。但是,要證明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是否“明知”,往往是比較困難的。因此,為了應對網絡域名註冊和使用中涉及的“惡意”,國際上規定了幾種情形。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具有其中壹種情形的,推定為明知故犯或者稱為惡意。針對網絡域名糾紛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列舉了四種最常見的惡意情形。因此,只要涉及所列情形之壹,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有惡意。這四種情況是:

壹是將原告的馳名商標註冊為自己的域名,用於商業目的。馳名商標壹般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這使得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明顯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但行為人出於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並搭便車使用馳名商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最高法院對該規定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的精神。

第二,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和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混淆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被告的上述行為也清楚地反映了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則的主觀狀態,這也是對馳名商標以外的其他註冊商標、域名的民事權益和民事主體在市場上合法經營行為的壹種保護。

第三,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善意和惡意的壹個重要區別是行為人的行為目的是否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壹些行為者以正常的註冊費註冊了大量與他人權利相關的域名。然後邀請權利人高價出售這些域名,獲取非法收益。這種明顯違背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顯然得不到國家法律的支持。如果存在這種行為,可以認為被告主觀上有惡意。至於什麽是高價,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在原告舉證、陳述理由、被告答辯的基礎上確定。

第四,域名註冊後不在線使用,也不準備在線地址使用,而是囤積域名,故意阻止相關權利人註冊域名。網絡域名具有唯壹性,屬於壹種“稀缺資源”。如果註冊的域名未被使用,也沒有準備使用的跡象,阻止與域名有某種聯系的權利人合法註冊使用,則從另壹個角度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當然,並不是所有的非使用行為都是惡意的。比如域名持有人註冊域名是為了阻止他人註冊與自己相似的域名,就不能認定為惡意。

此外,實踐中的情況很復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其他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突出案件中,法院也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惡意。

(4)中國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過去,在審理域名、商標侵權等糾紛案件中,法官能否判定涉案商標是否馳名,在國內存在爭議。事實上,商標是否馳名是市場上不斷變化的客觀事實,馳名商標的認定實質上是對不斷變化的客觀事實的確認。法院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是國際慣例。我國學術界也取得了壹致的意見,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了法院有權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根據司法解釋,我國法院在審理域名和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認定涉案註冊商標是否馳名。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應原告的請求而啟動的。如果原告不主張,法院也不會主動承認。這壹規定對於加強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2001年6月頒布實施的我國新《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目前,我國法院根據該規定判斷爭議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5)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認定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後,可以責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註銷該域名,也可以應原告的請求,責令原告註冊使用該域名。被告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責令被告賠償損失。

在上述民事責任方式的具體適用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壹是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壹般方式是停止侵權行為,撤銷域名。被判令撤銷域名的,被告應當到域名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域名註銷手續。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向域名註冊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強制執行。其次,如果原告請求將被告的域名判給他,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原告註冊使用該域名。原告可以憑判決書辦理域名過戶相關手續,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其造成了實際損害,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在很多域名糾紛案件中,原告不會因為被告惡意註冊域名而遭受實際損失,因此可能不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方式。

我國最高法院在《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款中,從界定商標侵權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壹種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案件,即“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 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該規定為網絡環境下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

此外,在網絡環境中已經涉及其他違反《商標法》的侵權行為,與“現實社會”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沒有太大區別,我國法院應當依據《商標法》的相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國已經成為世貿組織的正式成員,中國的改革開放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正在不斷深化,“公正與效率”和“司法為民”被確立為21世紀中國法院的工作主題,備受世界矚目的中國法官職業化進程也在不斷推進。中國的知識產權司法將更加公正和有效,這不僅將極大地促進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將為世界的知識產權保護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