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其他情況。
侵權商標的表現形式如下:
1、使用侵權。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使用侵權是實踐中常見的壹類商標侵權行為,與使用侵權密不可分的還有商標淡化,這是使用侵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如壹些企業或個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將他人具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標當作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使用,或者當作廠商名稱、域名使用,使該商標無法區別於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廠商名稱、域名,從而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使得商標淡化。其直接侵害對象是商標,間接侵害對象是商譽;
2、銷售侵權。是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註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3、反向假冒侵權。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反向假冒之所以構成商標侵權,是因為商標和它所標示的商品之間存在著壹種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這種內在聯系隨著商標聲譽、商品聲譽的擴展而加深。而商標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該聯系的穩定與發展。破壞該聯系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損及了他人商標權。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並非商品的最終用戶,該行為人為地割裂了商標與商品之間應有的聯系,剝奪了他人之註冊商標通過進壹步流通來擴展其聲譽的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對商標註冊人的認知,導致商標註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完全實現,損害了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屬商標侵權;
4、其他侵權。其他侵權是指除了使用侵權、銷售侵權、反向假冒侵權之外的給他人註冊商標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綜上所述,商標侵權往往是涉及到經濟糾紛,法律在處罰上大多是以賠償為主,往往不構成刑罰,除非是有構成刑事案件才需要被判刑。商標侵權案例法院判決的要求或是判刑的法律規定是什麽等;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