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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州註冊公司 在那個區優惠政策多?

妳好:

目前鄭州具有國家級的開發區只有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開發區)和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開發區)這兩個是國家認可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上.

壹: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

1、 在開發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經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在開發區內從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外商投資舉辦的 產品出口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 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認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 在開發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征收地方所得稅。

5、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舉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 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稅款。

6、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區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 5年。該項彌補應逐年依序連續計算。

7、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 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8、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耕地占用稅。

9、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自確認之日起,五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

10、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生產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1、 中國境內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開發區再投資的新項目 ,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商或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增資擴股、兼並、收購股權的方式投資於開發區內企業的,凡外資比例達到 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12、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進口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其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營業稅。

13、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

1、 在開發區內新辦的經國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兩年內,由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發展扶持基金(以下簡稱開發區扶持基金)按年度給予企業相當於其企業所得稅入庫後區級財政實際留成的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其余年度給予企業相當於其企業所得稅入庫後區級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 50%金額的資金扶持。

2、 對持有《河南省科研單位資格證書》的科研單位及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對以符合有關合作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 20%,但最高不超過35%。

4、 對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儀器,經管委會批準,可實行加速折舊。

5、 高新技術企業對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 ,可以折算為股份或出資比例.科技人員獲得獎勵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的收益,再用於高新技術項目投資的,經批準,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稅前扣除.

軟件企業

1、 對進駐開發區的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軟件企業 ,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2、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 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土地出讓優惠辦法

1、外商投資項目

對實際利用外資 1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公告地價的基礎上優惠20%-70%;

2、高新技術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在公告地價的基礎上優惠15%-50%;

3、國內知名企業投資項目

國內知名企業投資,固定資產投資 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在公告地價的基礎上優惠10%-40%;

4、留學生創業項目的土地優惠比照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獎勵標準按照固定資產投資核計)。

5、省外資金投資項目

省外資金投資,固定資產投資 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在公告地價的基礎上優惠10%-30%;

6、其他固定資產投資超億元工業項目或我區鼓勵引進的三產項目,可以在公告地價的基礎上優惠10%。

7、如果投資項目土地出讓金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投資企業出具有效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分期付款。

8、如果投資項目從開工建設之日起4年內單位面積貢獻額達到5萬元,即每畝土地(按照出讓面積)實現稅收開發區實際留成金額達到5萬元/年,則按照項目單位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50%給予壹次性獎勵。

本辦法由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並負責解釋。

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1、外資項目

——對實際利用外資 100萬美元—2000萬美元(含2000萬美元)之間的壹般性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實際到位外資額的2‰獎勵項目引薦者。

——對實際利用外資超過 2000萬美元的項目,按照實際到位外資額的2.5‰獎勵項目引薦者。

2、內資項目

①基本建設項目

——對固定資產投資 5000萬元—50000萬元人民幣(含50000萬元人民幣)之間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1‰獎勵項目引薦者;

——對固定資產投資超過 5億元的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1.5‰獎勵項目引薦者。

②經貿類項目

——對年度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金額 30萬元人民幣(含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貿類項目,其超出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對項目引薦者獎勵兩年(自入區註冊年度起連續兩個財政年度);

行政事業性零收費

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河南省、鄭州市實施行政事業性零收費的試點區域,對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實行零收費:

1

企業登記註冊收費

2

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

3

商標註冊費

4

《企業法人代表證書》工本費

5

《鑒定經濟合同法代表授權委托證書》工本費

6

經濟合同示範文本費

7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費

8

集貿市場攤位證工本費

9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

10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驗證費

11

啟動註冊驗證費

12

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13

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14

代碼證工本費

15

公***場所治安許可證

16

特種行業許可證

17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許可證工本費

18

技術貿易合同認定費

19

圖書商店、音像制品店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20

餐飲、美容美發經營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21

占道費

22

汙染道路清掃費(渣土、垃圾準運證)

23

街道清掃保潔費(門前三包)

24

房屋所有權合登記費

25

房屋工本費

26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二: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快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中***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開發區發展的意見》(鄭發〔2003〕18號),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高新區內投資開發、生產經營、

居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在高新區內投資開發、生產經營及居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除享有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外,當然享有國家及省、市賦予高新區的所有優惠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資

第四條 高新區對區域內的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收費”,省及省級以上費用由高新區財政代企業上繳。

第五條 對為高新區招商引資成功的中介人員,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到位資金的壹定比例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壹)對引進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壹般性項目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5‰-7.5‰獎勵引資中介人;

(二)對引進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15‰獎勵引資中介人。

第六條 對為高新區招商引資成功的中介人員,也可以按其所引進項目註冊資金0.5‰-10‰或項目投產後第壹個完整財政年度形成的本級財政收入的5%-15%給予壹次性獎勵。

第七條 中介人可以選擇適用第五條或第六條標準,但第五條、第六條各項標準不重復使用。

第八條 對外商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內資企業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額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將其本人所繳納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款額度形成的財政收入全部獎勵給本人,用於在區內再投資或購買房產。

第九條 鼓勵引進投融資服務、法律、財稅、管理咨詢等中介機構。對中介機構按其第二個財政年度形成的本級財政收入的50%給予壹次性獎勵。

對引進中介機構的引資中介人,按項目在第二個財政年度形成的本級財政收入的10%給予獎勵。

第十條 鼓勵在高新區興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綜合發展基地(TITA)、民辦科技園、組團成片開發。對項目投資人給予政策扶持。

第十壹條 高新區每年按財政預算的2%設置招商引資專項經費,主要用於舉辦、參加各類招商推介活動,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廣告宣傳,聘請招商顧問,支付招商引資獎勵等。

第三章 工商註冊

第十二條 在高新區興辦企業,企業名稱由高新區工商分局直接核準;高新技術企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在高新區內新辦冠“河南”名稱的,由高新區工商分局代為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三條 在高新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

第十四條 興辦高新技術企業,以技術出資的,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70%。

第十五條 在高新區興辦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外,可以先註冊登記,後辦理經營所需的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連續兩年無違章違法記錄的,經高新區工商分局審核,可享受工商免檢待遇。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高新區優先發展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醫藥、光機電壹體化4個重點產業。每年按財政預算的2%設立重點產業發展資金,用以支持重點產業發展、工業結構調整、區內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

第十八條 高新區每年按財政預算的1%設立外貿獎勵資金,用於建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鼓勵、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第十九條 每年對高新區納稅額前10名的企業,按其實際上繳稅收形成的區級財政收入的1%左右給予獎勵。

第五章 成果轉化與技術創新

第二十條 高新區每年按財政預算的10%設立科技三項經費,其中,單列4%的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高新區技術創新項目的資金支持,對列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的資金匹配,支持高新區企業的科技成果孵化、新產品開發、中間試驗和重大項目科研補助。另外6%有償用於對列入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劃的高新技術項目,擇優提供資金配套。

第二十壹條 鼓勵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企業研究開發投入達到規定條件的,高新區按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超出規定部分的3%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引進與建立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對在高新區內建設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高新區分別按其實際投資額的5%和3%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在高新區註冊的擔保機構,制度健全,運作規範,註冊資金大於5000萬元,每年為高新區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額度不小於2億元的,擔保資金到期無法償還時,財政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在高新區註冊的風險投資機構,制度健全,運作規範,註冊資金大於1億元,每年對高新區中小企業投資額不小於1億元的,在因政策、技術、市場等原因投資失敗時,由高新區財政對於風險投資機構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產業投資及技術改造。對符合產業導向和貼息範圍的中短期銀行貸款的項目,給予不超過50%的貼息,貼息最高額可達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通過政府資金引導,建立政府、擔保機構及銀行間的合作機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快速通道。

第六章 土地與房產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確保項目單位入駐前,所使用土地達到“六通壹平”條件,即給水、排水、供氣、供電、道路、通信等配套齊全和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高新區規劃範圍內的商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第二十九條 在高新區新擴展區域(西四環路以西)內,工業用地執行12萬元/畝基準價,並根據項目技術水平、投資規模、投資強度、付款方式等不同情況對用地單位給予10%-60%優惠。

第三十條 對國際公認的排名世界500強、國內500強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億元以上的企業及對高新區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支柱性產業及固定資產投資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用地,可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研究確定具體優惠價格。

第三十壹條 所使用土地出讓金總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信用等級不低於AA級的投資商,可實行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0%,在規定的付款期限過半時,再繳納土地出讓總額的30%及相應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付款期限截止時全部結清所有土地款、契稅及利息,然後辦理《中華人民***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土地出讓金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至1.5億元人民幣的,分期付款期限為2年;1.5億元以上至3億元人民幣的,分期付款期限為3年;3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期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三條 享受本規定土地出讓優惠政策,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應按基準地價補交差價部分:

(壹)實際投資未全部到位,需轉讓其土地使用權的;

(二)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實際投資額不能全部到位的。

第三十四條 高新區鼓勵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到高新區開發房地產項目。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達到地上二層,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的,經審核,投資商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在高新區規劃範圍內建設小高層或高層住宅。

第三十七條 對房地產開發商開發銷售商品房的,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八條 積極發展經濟適用房,已參加房改人員,可在高新區購買壹套經濟適用房。鼓勵單位向在高新區購房的職工發放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的交通補貼,該補貼可計入企業成本。享受貨幣化補貼的人員,在高新區購房的,其住房標準提高壹個檔次。

第三十九條 個人購買商品房,契稅按1%收取。

第四十條 工業項目用地和廠房首次轉讓時,免收契稅。

第四十壹條 對在高新區內購商品房且年度內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在5000元以上的,按已納稅額本級留成部分的60%獎勵購房者。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購房者,累計最高可享受5年優惠。

第四十二條 在高新區投資興建工業廠房、TITA的,對外租賃時,按租賃稅額區級留成部分的80%獎勵給企業。

第七章 其他政策規定

第四十三條 高新區設立引進人才獎勵資金,對企業引進高級人才的,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四條 到高新區工作或居住的人員可以享受以下戶籍及人事優惠政策:

(壹)在高新區購買住房的外省、市公民,憑房屋產權證即可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戶口遷移,遷移人數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二)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文憑的畢業生,到鄭州市或高新區人才交流中心存檔後,憑畢業證即可辦理戶口遷移,並可辦理人事調動手續;

(三)在高新區工作3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落戶高新區;

(四)高新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高級職業技能資格的人員(技師、高級技工、高級工),可以落戶高新區,並可辦理人事調動手續;

(五)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不受時間和年齡限制,只要壹方為高新區常住戶口,能夠證明遷入人與其為直系親屬關系者,可以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第四十五條 凡年納稅形成的區財政收入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學待遇;

在高新區投資達到規定數額的投資人,可優先、優惠解決子女入學、借讀問題。

第四十六條 鄭州高新區企事業單位所聘用的外籍專家,由人事、公安部門在權限範圍內協助辦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

第八章 親商服務

第四十七條 實行限時辦理制度,項目單位在高新區申請辦理的事項,需1個部門辦理的當日或2日內辦結;需2個以上部門辦理的,3日內辦結;需高新區管委會研究解決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八條 實行窗口辦文制度,項目單位申請辦理事項,由高新區壹個窗口統壹受理。

第四十九條 實行首問負責制度,第壹個接受項目單位或個人咨詢的人員,應負責將項目單位或個人指引到目的單位,或直接給予解決。

第五十條 實行企業評議機關工作制度,由區內企業定期或不定期對區內機關實行民主評議。

第五十壹條 建立企業投訴中心,專門受理企業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