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所有商品和服務在國際商品分類1-45中的註冊申請;
3.承認馳名商標的概念(印度在1992中廢除了保護馳名商標的禁令);
4.原屬高院管轄,不服登記處裁定或申請修改的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將轉由該委員會管轄;
5.將商標註冊有效期和續展期修改為10年;
6.擴大商標侵權的範圍,比如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商號或者商號的壹部分,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偽造註冊商標將受到刑法制裁;
8.使用未註冊用戶可以認定為使用商標;
9.在申請人說明理由並繳納正常申請費5倍的情況下,可以對商標申請進行緊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