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如果撤銷註冊商標,宣布無效或不更新過期的術語,商標局應當撤銷之日起壹年內,宣布無效或撤銷,而不是通過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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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商標註冊申請在實際操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申請商標註冊的人,如果與原註冊商標有沖突,商標局將不予受理。但是,在先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未續展的,可以重新申請註冊。
因此,總的來說,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即使申請被駁回,也要繼續關註註冊商標的情況,包括其專有權期限和商標爭議。因此,在申請新的註冊機會時,不能越早申請註冊越好。如果應用程序提交過早和緩沖時間不超過商標局進行實質性審查,商標局將仍然拒絕批準該商標,因為它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