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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

《 商標法 》對 馳名商標 的特別保護包括: 壹.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壹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 商標 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可見,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享有類似於普通 註冊商標 的專用權。 二.註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註冊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可見,已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除依法享有商標註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壹定範圍的非類似商品上註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使用。具體地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註冊的,自註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二)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壹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三)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